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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執行《汕頭市項目經理不良行為扣分條款(試行)》的辦事制度的通知
瀏覽次數:1425 各安監分站:
根據汕府建[2004]74號《關于對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實行記分式考核管理的通知》,為進一步規范項目經理對施工安全管理的職責,嚴格執行《汕頭市項目經理不良行為扣分條款(試行)》,提高建筑工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水平,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安監機構執行處罰扣分的有關條款制訂如下辦事制度。
一、安監機構在對工程項目進行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前提條件督查)時,施工單位應報送項目經理資質證的復印件、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安全方案等。
二、下列情況,項目經理必須到場、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1、工程項目安全技術交底;
2、工程項目施工安全評價;
3、深基坑、高支模、塔吊和外用電梯安裝、拆卸等重點部位施工的安全督查;
4、在統一組織的安全檢查時。
三、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安全方案的編制、審批手續完善,并與現場施工情況相符合。
四、項目部對工地進行安全檢查時,應使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檢查評分表、有整改內容、“三定”措施和落實情況的記錄。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六、項目部應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經審批)、建立應急救援小組。
七、項目經理應定期組織項目部的安全例會,及時傳達有關安全文件、通報,并有完整記錄;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項目經理有違反上述行為及扣分條款的,安監機構應及時責成糾正,并按規定提出扣分處理的意見上報。安監員要恪守職責、秉公辦事,不得失職和濫用職權,否則,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請安監分站將此通知轉發各區(縣)所屬施工單位。
汕頭市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總站
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