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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做好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費落實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04]163號
瀏覽次數:1687各區縣建設局,各建設(開發)、施工、監理單位:
為保證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費(以下簡稱安全措施費)的落實及合理使用,切實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現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就如何做好安全施工措施費的落實和使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安全措施費是建筑工程項目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規定,采取相應的施工安全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應當將安全措施費單列,不得列入工程招標投標的競標范圍。
二、安全措施費實行分階段劃撥。監理單位應根據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和項目安監機構對現場安全狀況作出評價合格的結論方可簽署撥款意見書,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單位簽署的撥款意見書,及時足額將安全措施費劃撥給施工單位。
三、施工單位必須將安全措施費用于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四、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所有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并參照市安監總站和市造價站聯合制訂的《汕頭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費指導標準》,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措施費的數額、支付方式、使用范圍以及對雙方違約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五、項目安監機構應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列入項目安全前提條件審查內容,對合同中沒有安全措施費有關條款的,應視為項目安全前提條件不合格。
六、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按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核實、劃撥、使用安全措施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安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件:《汕頭市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費指導標準》
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