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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市出臺辦法規范小型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
瀏覽次數:4370 針對開平市鎮村每年近百項小型建設工程承(發)包缺乏統一規范監管的現狀,開平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開平市小型工程承(發)包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公開發包的工程,必須要按相應方式發布發包公告,并且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1月14日下午,開平市紀委、監察局、建設局聯合召開會議,動員和部署開展鎮村小型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專項工作。開平市常務副市長梁和平出席了會議。
去年,開平市紀委、建設局等部門對該市15個鎮(街道)、226個村(居)委會在2006至2008年期間的建設項目(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園林綠化、安裝工程、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全面調查摸底。
調研結果顯示:2006—2008年,開平市各鎮(街)、村(居)委會已納入規范的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并不多,3年總共只有24項,共投資5319.396474萬元;而各鎮(街)、村(居)委會未納入規范的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數量較多,3年總共有293項,合共投資5309.660891萬元,平均單項投資18.12171萬元。
針對開平市鎮村每年近百項小型建設工程承(發)包缺乏統一規范監管的現狀,日前開平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開平市小型工程承(發)包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規定,除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建設項目外,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各鎮(街)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控股的企業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及其公共項目,投資預算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經發改局核準不采用招標方式的項目)以內的項目,必須按本辦法進行公開承(發)包。
公開發包的工程要按下列方式發布發包公告:(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工程應在開平市政府公眾網公告欄和建設單位政務公開欄發布發包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二)在鎮(街)發包的工程應在鎮(街)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小組指定的公告欄和不少于一處本鎮(街)公眾相對密集的地方以及建設單位政務公開欄發布發包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梁和平要求,開平市紀委、監察局要在3月底前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鎮(街)落實開展該項工作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摘自:粵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