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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調整工程定額測定費收取辦法的通知(已廢止)汕府建[2003]110號
瀏覽次數:3341各區縣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粵價[2001]169號)和省物價局《關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設收費的通知》(粵價[2001]323號)規定,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從2002年1月起合并為工程定額測定費,收費標準統一為建安工作量的1‰。為做好上述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結合我市行政區劃調整后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從2003年7月1日起實行按工程項目逐項收取工程定額測定費的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應收費的工程范圍和繳費對象
凡在我市承包建筑安裝、裝飾裝修、園林綠化、市政工程、房屋修繕等工程的施工企業,以及在省內其它各市承包上述各類工程的我市市屬(含各區、縣)施工企業,均應繳交工程定額測定費。收費部門為汕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二、收費內容與標準
工程定額測定費: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2001] 585號、省物價局、財政廳粵價[2001] 169號、省物價局、財政廳粵價[1998] 20號及市物價局、財政局汕價[1998] 28號有關規定,各類應收費工程均按工程承包價的千分之一(1‰)由施工企業上交。
我市施工企業、省外及境外企業、中央直屬企業承包本市范圍內工程項目,按上述收費標準全額繳交汕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省內非本市企業(不含省屬企業)承包我市工程項目的按上述標準50%繳交(其余50%繳交企業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我市企業承包省內非本市工程項目的按上述標準50%繳交(其余50%繳交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省屬企業按省建設廳粵建價函[2003] 65號文執行。
三、收取辦法
1、本市市屬工程和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建設局辦理報建手續的區屬工程,其工程定額測定費在下達工程任務后由施工企業按收費標準在工程開工前直接繳交。
2、在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建設局辦理報建手續的工程,其工程定額測定費由各區、縣建設局在工程開工前按標準向施工企業代收,并在每季度(期滿5天內)按應收取總額的50%上交汕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其余50%作為各區、縣的造價管理費用。
3、我市企業進入廣州、深圳承包工程的,其工程定額測定費由我局駐廣州、深圳管理處按規定標準代收,每季度按應收取總額的60%上交汕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其余40%作為管理處的代收管理費用。
4、我市企業進入省內其他各市承包工程的,其工程定額測定費,按上述標準在企業資質年審時一并上交。其中,市直企業直接上繳市造價站,各區、縣企業由其主管建設局代收。代收單位在每季度(期滿5天內)按應收總額扣除代收管理費后全額上交汕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按60%上繳,余40%作為代收單位管理費用,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按50%上繳,余50%作為代收單位管理費)。
四、有關要求
1、汕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各區縣建設局、市建設局駐廣州、深圳管理處要認真貫徹本通知精神,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范圍征收,保證工程定額測定費按時、足額收取。代收單位收取的工程定額測定費應專戶儲存,并按時足額上交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不得截留和挪用。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要按規定做好上繳省造價總站工程定額測定費的工作。
2、汕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必須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工程定額測定費劃入財政專戶。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建行營業部,帳號261008888。
汕頭市建設局
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