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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轉發省執業資格注冊中心關于廣東省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注冊師繼續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汕府建[2003]117號
瀏覽次數:2482現將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關于廣東省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注冊師繼續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建注發[2003] 1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汕頭市建設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關于廣東省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注冊師繼續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建注發[2003]13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明確和統一工程建設各專業執業資格注冊制度中有關繼續教育的規定,便于開展工作,根據國家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注冊制度中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和《廣東省建設系統繼續教育管理實施意見》,對我省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注冊師繼續教育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各專業執業資格注冊制度中有關繼續教育的規定。各專業執業資格注冊制度中有關繼續教育的條款不夠明確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初始注冊,不需要參加繼續教育;第三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需完成40學時繼續教育;第四至五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需完成80學時繼續教育。
三、注冊期內平均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0學時。
四、取得多個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每年可選擇完成某一專業執業資格繼續教育40學時。規定有必修課繼續教育的專業,必須完成注冊期內必修課繼續教育。
五、注冊期滿中斷注冊的人員,除完成原注冊期內繼續教育外,注冊期滿后二年內再次申請注冊的,不需再參加繼續教育;第三年內再次申請注冊的,需再完成40學時繼續教育;第四至五年內再次申請注冊的,需再完成80學時繼續教育。
六、注冊期內申請變更注冊,需按每年40學時完成繼續教育,不足全年的時間按全年計學時。
七、在外省、區、直轄市取得執業資格,變更到我省注冊的人員,需按本通知完成繼續教育。
八、繼續教育培訓學時計算方法:
(一)參加國際或全國性本專業學術交流、研討會,每滿一天計8學時,總計不超過40學時;參加省級以上專業學會舉辦的不少于50人的學術年會一次,計10學時。
(二)發表專業論文或著作
1、在國際雜志上發表專業論文(第一作者),每篇論文計40學時;
2、在公開發行的國家級雜志上發表專業論文(第一作者),每篇論文計20學時;
3、在公開發行的省級雜志上發表專業論文(第一作者),每篇論文計10學時;
4、在國家二級以上出版社出版發行專業著作,每本計40學時;
5、學時計入專業論文和著作發表發行時的注冊期內。
(三)參加建設部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評卷一次,計80學時;參加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評卷一次,計40學時。
(四)參加繼續教育和考前輔導授課的教師,每授課一次(每次教學內容不同):授課時間超過8小時的,計40學時;授課時間少于8小時的,計20學時。
(五)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特聘專家,每年計40學時。
(六)已取得工程建設某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參加工程建設其它專業執業資格考前輔導班,每滿一天計8學時,總計不超過40學時。
九、繼續教育學時登記時須提供有關證明、論文和著作等原件。
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