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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轉發《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汕府建[2005]185號
瀏覽次數:1393各區縣建設局,各開發、施工、監理企業,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省建設廳《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建管字[2005]116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項目安監機構應將工程承包合同列入項目安全前提條件督查內容,對合同中沒有安全措施費有關條款以及不提供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應視為項目安全前提條件不合格。
二、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不按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審核、支付、使用安全措施費的,由項目安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關部門進行處罰。
三、我市的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由市造價站測定,并定期在《汕頭工程造價管理》公布。
四、自發文之日起,所有新開工項目按《管理規定》執行,已開工的項目,仍執行我局《關于做好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費落實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04]163號)的有關規定。
附件: 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