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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就施工合同糾紛審理征求意見 我省律師界參與提議
瀏覽次數:3402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試圖解決困擾建設業承包工程的“陰陽合同”和付款利息的計算問題。此舉已得到廣東律師的積極響應,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采納律師意見,將是律師參與訂立規則的第二個案例。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剛剛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也吸納了眾多律師意見。
打官司時適用的合同先“陰”后“陽”
征求意見稿直指目前建筑業存在的“陰陽合同”現象。實力雄厚的建筑工程發包方常常利用其在簽約中所處的優勢地位,就同一建設工程除與承包人公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陽合同”)外,又強迫承包人簽訂另一份包括工程價款、工期等方面內容、與“陽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發包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謂“陰合同”。征求意見稿認為,人民法院應認定“陽合同”有效。
參與提議的廣州律師協會房地產委員會認為:現實中,承包方往往只是按“陰陽合同”的“陰合同”起訴拖欠工程款,不一定訴請合同無效,雙方可能對合同效力不持異議,按照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必主動認定招投標合同無效。因此建議全條修改,當法院認為“陰合同”無效后,發包方和承包方應適用招標時簽定的“陽合同”。
延付工程款按同期銀行貸款算息
征求意見稿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應付工程款數額沒有爭議,發包方延遲給付工程款”,就“應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應付工程款的次日起計算利息”。
參與提議的法律人士認為,“利息”可改為“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理由是建設工程款為營運資金,如果“利息”指代不明,可能會造成各地司法審判的不一致。
另外,承包者還可提請法院拍賣工程以償還欠款。按照現行法律,如果發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征求意見稿規定,當法院已作出確認承包方享有優先權并確定優先受償范圍的判決,同時確認發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欠款的數額,且發包方和承包方對欠付工程款數額達成一致時,可以根據承包方申請拍賣承建工程。
但此規定引起律師界強烈反響,典型的修改意見是刪除。因為建設工程優先款是一種法定抵押權,它的行使將限制其他合法債權利益,因此需要更嚴格的行使程序。
摘自《粵港信息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