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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汕府建[2003]211號
瀏覽次數:1099各區縣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執行《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從事工程建設活動行為,強化對其履行質量責任的監督管理,根據省建設廳的通知要求,現將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質 [2003] 113 號,請從“汕頭建設網”下載)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要對工程質量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進行公示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在“汕頭建設網”設立“汕頭市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專欄,統一公示全市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情況。
二、要明確記錄和公示的職責分工
(一)各區縣建設局、各質監機構應對在質量檢查、質量監督、事故處理和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工程質監檢測、監理等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理單位對在工作中發現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不良行為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報項目質監機構(尚未確定項目質監機構的報市質監機構),由該質監機構進行核實和記錄。
(三)上述負責記錄的單位應在實施記錄后 3 個工作日內將記錄情況報送我局相關科室備案(按附表填報),由我局相關科室在 3 個工作日內提交網站公示。
對行政處罰進行記錄的,應報送我局法制科備案;對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等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的,應報送我局設計科備案;對建設、施工、工程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的,應報送我局建管科備案。
(四)對外來單位進行記錄公示的,有關科室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以單位名義告知其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要規范記錄和公示工作
(一)記錄部門在對不良行為進行記錄時,應當告知不良行為人,并在認定不良行為后 3 個工作日內完成記錄及報送工作。
(二)不良行為記錄及公示內容應包括不良行為人名稱、不良行為內容、認定依據、處理結果、不良行為認定文書名稱及編號、記錄時間等。
(三)因對不良行為記錄錯誤需要予以撤銷或更改的,由我局相關科室按照職責分工調查核實后報局領導批準。
(四)不良記錄公示保存期為 6 個月以上,需要撤銷的期限由實施記錄的單位確定。
四、對有不良記錄行為的單位要予以相應處理
(一)有不良記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應當接受我局組織的自費培訓,強制接受建筑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并通過相應考試。
(二)不良行為記錄將作為我局及有關管理部門對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進行年檢和資質評審的重要依據。
(三)業主可以根據其工程建設的需要,限制或禁止有不良行為記錄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參加其建設工程的投標。
五、有關單位應進一步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工作規范,有關工作人員應嚴格按規定履行職責。對在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過程中,故意拖拉、推諉、不作為,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附件:《汕頭市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備案表》
汕頭市建設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