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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招標代理機構:
發布時間:
至
汕頭市中心城區供水系統提壓改造工程—市政供水系統提壓改造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
更正公告
各潛在投標人:
我單位于2021年7月16日發布的汕頭市中心城區供水系統提壓改造工程—市政供水系統提壓改造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公告(交易項目編號:汕公資建202107160056),因招標人上級集團粵海集團提出意見,現對招標文件進行如下修改:
一、原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7.5.1條:“履約保證金為中標價的5%”更改為“履約保證金為中標價的10%”
二、合同專用條款22.1.7條承包人違約責任作如下修改:
人員管理方面的違約責任
“(1)承包人必須按投標文件及承包人承諾提供的項目管理組織機構組建項目班子,不得無故更換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技術主管、安全管理員等),若確需更換必須書面申請征得發包人同意。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擅自更換投標文件提供的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以及設計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的,標準為10000元/人次(人民幣,下同),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管理機構中其它主要管理人員(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的,標準為5000元/人次。”
更改為“(1)承包人必須按投標文件及承包人承諾提供的項目管理組織機構組建項目班子,不得無故更換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技術主管、安全管理員等),若確需更換必須書面申請征得發包人同意。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擅自更換投標文件提供的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以及設計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的,標準為20萬元/人次(人民幣,下同),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管理機構中其它主要管理人員(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的,標準為10萬元/人次。”
“(6)如發包人認為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不稱職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換,承包人拒不更換的,按照如下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標準為50000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員,標準為20000元/人次。”
更改為:“(6)如發包人認為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不稱職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換,承包人拒不更換的,按照如下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標準為20萬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員,標準為10萬元/人次。”
三、專用合同條款第 16 條價格第(1)款“施工期間,商品混凝土、鋼筋、砂、碎石、管材、石屑等主材信息價相對于施工圖預算采用的對應材料信息價漲跌幅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予調整”,刪除“等”字。
四、合同通用條款第 18.5.2 條“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區段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在合同專用條款增加第 18.5.2 條調整為: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區段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但不支付承包人利潤。
項目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順延如下:
現場遞交投標文件時間:2021年8月17日8:30-10:00
網上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2021年8月17日10:00
開標時間:2021年8月17日10:00
特此公告。
招標人:汕頭市粵海水務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廣東臻璽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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